2005年8月9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八版:案卷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贷款1天房产证竟被抵押10年
云和法院判决一起蹊跷的抵押贷款案
本报记者 余春红 通讯员 林春阳

  10年前,丽水云和的李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她家的房产证被人抵押到银行办理了一笔借款时间为24小时的贷款。10年后,李某才知道房产证竟被抵押在银行,于是起诉到了法院。日前,云和县法院对这起蹊跷的抵押贷款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银行归还李某房产证。
  房产证被抵押10年后才发现
  李某是云和县的一名公务员,1993年6月,李某与丈夫一起在县城盖了一幢五层小楼。作为共有人,李某与丈夫当月就到房管部门办理了房产证,而房子的土地权证则登记为婆婆的名字。房屋建成12年来,一家人共同居住,其乐融融。今年初,一家人商量后决定把房子的土地权证也转为李某及丈夫的名字,以使两证统一。5月,当李某准备拿房产证与土地证去办理更改手续时,却怎么也找不到房产证。李某很快否定了房产证被窃的可能,她确信房产证是被自己弄丢了,于是就到房管部门去挂失,不料,房管部门工作人员却告诉她:“你的房产证抵押在县农行。”李某蒙了,自己并没有向农行借过钱,房产证怎么会抵押在银行?
  房产证被人抵押借款12万
  蹊跷的事情发生后,李某在房管部门和银行间来回奔波几次后才知道了事情的原委。1995年9月6日,原云和县管道厂法定代表人王某用李某家的房产证及有价证券4万元作为抵押向农业银行云和县支行贷款12万元。按照当时签订的抵押贷款协议,借款期限是从1995年9月6日到1995年9月7日,也就是借款时间最长是24小时,这份协议一式三份,由云和县管道厂王某、县农行、县房屋交易所三方签订并各执一份。在银行的一系列贷款手续中,李某发现虽然抵押借款协议书上没有自己和家人的签字,但在抵押物清单和抵押证明书两份材料中却有丈夫的签名。然而,李某的丈夫说,当时他把房产证借给了王某个人贷款用,并非是管道厂。此后,管道厂借款后分文未还,银行也从未向担保人催讨,李某的丈夫就忘了此事,房产证因此在银行一押10年。
  借款超期10年银行从未问账
  抵押贷款合同签订后,县农行向借款人云和县管道厂发放了12万元贷款。但10年来该厂从未履行还款义务,县农行除扣回有价证券4万元外,也从未向云和县管道厂及其负责人王某、担保抵押人李某的丈夫催款。当李某发现此事时,借款人云和县管道厂作为镇办企业,因为长期没有年检,早已被工商行政部门注销。虽然那笔借款已超期10年,银行没有催讨也没有向法院起诉,已经失去了胜诉权,但银行仍然认为,抵押是有效的。但是李某觉得,房地产抵押是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和房产证办理的,假如两证持有人不同,是不能办理抵押手续的。退一步讲,即便其丈夫同意提供抵押,但在作为房屋共有人的她和土地使用权证属有人都没签字盖章的情况下,抵押借款也应无效。为此,李某将银行告上法院,要求归还房产证。
  抵押10年的房产证物归原主
  8月5日,法院通过审理后认为,银行在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2年内,未向抵押担保人主张权利,已丧失抵押权,继续占有李某的物权凭证没有法律依据。故判决被告县农行在3日内返还原告李某夫妻的房屋所有权证。
    
  法官说法
    因为房产价值大、毁损风险小等原因,房产抵押借款成为社会上借款合同中最常见的担保形式。虽然我国《担保法》、《民法通则》及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等有硬性明确的规定,但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未按法律规定严格办理抵押手续,致使房产抵押借款、还款时出现种种问题的现象比较普遍。法院提醒金融部门在办理房产抵押借款时,应严格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以保障各方权益,避免引发侵权纠纷。